芜科协普〔2017〕21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协、开发区科协,市级学会: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经市科协2017年6月1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6月16日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项目管理,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芜湖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由市财政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以及上级科协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条 申请对象:县(区)科协、开发区科协、企事业单位、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等,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应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面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社区居民等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普活动、科学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教育、科普设施建设、农村科技扶贫等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示范性的科普项目。
第四条 申请办法:各申请项目单位须根据《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填写《芜湖市科协重点科普资助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经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科协科普部。
第五条 凡尚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单位,一般不受理新报项目。
第二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市科协科普部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专家评议,科普部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提交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立项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七条 经审定立项的科普项目在市科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科普项目,市科协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配比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重大或重点创新项目由市科协党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获准项目资助的单位在接到正式通知30天内与市科协签订《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协议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条 市科协按审定通过的立项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一般项目在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下拨资助经费;重大或重点创新项目在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资助经费的70%下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下拨余下的30%。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接收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协科普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按规定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须认真撰写《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成果和《反馈表》送交市科协科普部。
第十七条 市科协科普部依据《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使用资助经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市科协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单位,市科协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30日为审查验收截止时间。经批准立项的科普项目须按其申报计划严格执行。跨年度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安排。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1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2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协议书
附件3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
附件1
芜湖市科普资助项目申报表
(20 年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 系电 话:
申 报 日 期: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表内各项内容应如实填报,表述明确。
2.项目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3.申报书规格为A4纸,一式2份(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