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6日经市科协七届二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芜湖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芜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三条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芜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推动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弘扬科学精神,发扬创新文化,建设创新型芜湖。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大力发展科普事业、科普产业和科技咨询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促进加快崛起、建设创新型芜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促进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发展,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芜湖市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咨询业发展;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学科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中介机构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区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及本实施办法,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 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 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 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 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 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 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 承认本实施办法;
四、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五、 县、区级学会、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实施办法;
二、 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 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办法;
四、 选举产生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通过由主席提名的常务副主席人选。
三、 审议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主席办公会一般由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并监督本实施办法的实施;
二、 决定举行并召集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 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 审议、批准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及副主席的变更或增补;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二、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实施办法;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 能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 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与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三十五条 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批准,即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接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的省级学会业务指导,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市级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实施办法及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在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县、区级学会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区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县、区级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在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主要任务:
一、 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 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 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创新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芜湖市科协,会址设在芜湖。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WUH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WHAST。
第五十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办法制定章程。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授权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