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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职能: 芜湖市科协是中共芜湖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芜湖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园地,促进学科发展、知识创新。 2、按照国家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拟定全市科普工作的计划,动员并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3、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推进科普产业的发展。 5、表彰、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开展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6、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7、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8、负责对所主管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进行监督管理;对县市区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历史沿革 : 1、1953年8月26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前身--芜湖市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正式成立并召开首届代表大会,皖南师范学院物理系主任吴锐教授当选为协会主席。 2、1959年1月27日-29日 因芜湖地市合并,芜湖市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改名为芜湖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并于1959年 1月27召开芜湖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芜湖地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文当选为科协主席。 3、1961年12月20日 芜湖地、市分开后,在芜湖市的原地区科协一大召开会议,选举市委宣传部长周殿荣当选为 科协主席,标志着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成立。 4、1963年12月2日-5日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副市长马溯江当选为科协主席。 5、1981年2月17日-20日 文革期间,市科协及所属学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直至被撤销,1977年-1980年,市科协恢 复后与市科委合署办公。1980年与市科委分开,独立建制,于1981年2月17日-20日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副市 长赵衡遽当选为科协主席。 6、1987年6月2日-4日 芜湖市科协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市长赵衡遽再次当选为科协主席。 7、1994年10月6日-8日 芜湖市科协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副市长张克俭当选为科协主席。后由于张克俭工作变动 ,由胡佩丽接任科协主席。 8、2003年3月26日-28日 芜湖市科协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副市长王安当选为科协主席。 9、2005年4月6日召开的市科协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同意王安辞去市科协六届委员会主席,选举黄炜为市科协六届委员会主席。并对部分常委、委员进行了调整、增补。 10 、 2006 年 6 月 8 日,芜湖市科协召开六届五次全委会,同意黄炜辞去市科协六届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王容川为六届委员会主席,并选举孙玉富、梁立军为副主席。 11 、 2008 年 8 月 6 日— 7 日,芜湖市科协召开第七次代表大会,副市长杨燚当选为七届委员会主席,王政保当选为常务副主席,王东、孙玉富、梁立军、阎晓光、陈旭东、张光世吴华夏、汤斌、陆建辉当选为副主席。 12、2010年3月31日,市科协召开第七次全委(扩大)会议,赵文鸽同志当选为市科协七届委员会副主席,盛宗山、周吉来当选为市科协七届委员会常委。 13、2010年9月28日,市科协召开七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范守斌同志当选为市科协七届委员会副主席,主持日常事务。 14、2014年3月26日,市科协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副市长张志宏当选为八届委员会主席,范守斌当选为常务副主席,孙玉富、梁立军、闻平、吴华夏、李震、高立新、朱赤平(女)、刘育红(女)、赵雪松当选为副主席。 15、2019年12月31日,市科协召开第九次代表大会,市政协副主席陈怡当选为九届委员会主席,刘兴荣当选为常务副主席,闻平、邹维银、张光胜、耿保友、杨刚、高立新、平丽浩、周自强、刘丙友当选为副主席。 16、2023年5月12日,市科协召开九届四次全委会议,陈春洋当选为市科协九届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同意免去刘兴荣常务副主席、常委职务。 17、2024年11月26日,市科协召开第十次代表大会,吴玮当选为十届委员会主席,徐春芳、李双全、朱再满、伍小平、刘劲松、肖敏敏、耿保友、高新华当选为副主席。徐继成为挂职副主席。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芜湖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全市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认真贯彻中共芜湖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三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及本《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升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积极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扬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芜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学会,以及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市级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向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成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退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本级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须遵守《章程》和《实施办法》,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办法》; 四、选举产生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七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经市委提名,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代表、委员、常务委员 第二十九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主要在芜湖工作或生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所在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以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注重吸收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人物。 第三十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一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二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实行委员履职通报制度。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六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所称市级学会是指作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应坚持党的领导与学会依法依章程自治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芜湖市科技社团党委作用,加强学会党建工作。 市级学会接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相应下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和《实施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市级以下(含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章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和《实施办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芜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芜湖市科协。 会址设在芜湖。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WUH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WH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实施办法》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七条 市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学会章程。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章程》和《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实施办法》解释权属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九条 《实施办法》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