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8日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芜湖市科协)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芜湖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区科协组成。
第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芜湖市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兴办符合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 导 机 构
第十三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行使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职权,领导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市 级 学 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加入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固定的活动经费来源和健全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学会,向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接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县、区级学会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乡镇科协和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县级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组成。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街道科协和区级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厂矿、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地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受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业务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其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六章 工 作 人 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拔款;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
四、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级学会、县区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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